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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因工作差错延误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资金,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通存通兑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和使用通存通兑业务加密设备,严防泄漏客户账户密码。因保管和使用不善泄漏客户账户密码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漏客户账户密码造成客户资金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电力供应障碍、通讯传输障碍等其他不可预见及在合理范围内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通存通兑业务无法正常处理的,商业银行应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制定系统内通存通兑业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通存通兑上线之日起试行。

  附式:
  ××银行个人存款通存通兑服务协议

  编号(XXXXXXXX)

  甲方:客户名称

  乙方:客户开户银行名称

  为满足甲方高效、便捷、安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开通个人存款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甲乙双方应签订本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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