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通存通兑错账业务,属客户原因造成的,由其自行联系解决。

  因系统不稳定、网络故障等原因形成的通存通兑错账业务或因代理行操作失误导致错账的,代理行和开户行之间按相关错账调整规定协调解决,并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通存通兑业务异常情况处理

  代理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如遇收付款人账户状态异常(如冻结、销户等)不能继续办理的,应将存取款凭证退交客户。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与客户签订通存通兑服务协议,严密审核控制,加强柜员管理,确保业务真实、合法,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十六条 通存通兑业务冲正属于特殊业务,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冲正处理要求进行处理,保证业务正确、规范。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小额支付系统净借记限额及清算账户的监控管理,确保客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实时入账和足额清算。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通存通兑业务的事后稽核和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遵守反洗钱、储蓄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现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确保客户账户密码安全,在技术设计上应实现客户账户密码数据的密文传输,保证密码信息不被泄密或窃取。

  客户应妥善保管本人有效存款凭证和账户密码,如因客户本人原因造成有效存款凭证或账户密码泄漏导致的不当支付,开户行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通存通兑业务有关档案资料。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不得无理拒绝为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不得伪造、篡改通存通兑业务信息。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