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使用“××银行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存(取)款凭证”存取现金或办理转账时,必须在凭证的指定栏内标注。标注“现金”字样的,只能存取现金;标注“转账”字样的,只能办理转账;没有标注的,代理行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客户办理通兑业务或账户查询业务时,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活期储蓄存折或借记卡;授权他人办理通兑业务或账户查询业务的,应出具本人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活期储蓄存折或借记卡。
第十六条 开户行对客户办理通兑业务实行单笔金额及同一账户当日累计取款金额上限管理;客户办理通存业务不得设置金额上限。
第十七条 代理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按规定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并向客户提供完整的交易金额和手续费信息。
第三章 业务处理和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 通存业务的处理
客户通过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任意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的存款业务,包括现金代收和转账收款。代理行收到客户提交的存款凭证,收取现金或从客户指定的个人存款账户扣减款项并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通兑业务的处理
客户通过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任意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的取款业务,包括现金代付和转账付款。代理行收到客户提交的取款凭证,审查客户活期储蓄存折或借记卡及有效身份证件无误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通存通兑业务支持客户查询账户状态或当前账户余额信息。
第二十一条 通存通兑业务冲正处理
代理行发出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后,在预期时间内未收到回执信息或应客户请求,可发起冲正指令,取消未纳入轧差的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十二条 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
通存通兑业务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完成代理行和开户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四章 差错及异常处理
第二十三条 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遵循“据实、协作、准确、及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