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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现金方式是指,办理通存业务时,代理行将客户缴存的现金存入客户指定的他行个人存款账户;办理通兑业务时,代理行从客户指定的他行个人存款账户支付现金。

  转账方式是指,办理通存业务时,代理行将客户指定的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借记卡账户资金转存到客户指定的他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借记卡账户;办理通兑业务时,代理行将客户指定的他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借记卡账户资金转存到客户指定的本行结算账户。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客户,可申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一)已在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任意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二)已与开户行签订“××银行个人存款通存通兑服务协议”(附式);

  (三)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已设置账户密码。

  第十条 客户可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一并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也可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后再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通存通兑业务根据客户申请或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并即时生效。

  第十一条 客户申请开通以及终止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开户行应审查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应使用“××银行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存(取)款凭证”。“××银行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存(取)款凭证”填写要素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统一规定,各商业银行可按规定自行确定凭证的规格和样式,并组织印制和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存(取)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委托日期;

  (四)收(付)款人名称;

  (五)收(付)款人账号;

  (六)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七)现金/转账方式。

  第十四条 “××银行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存(取)款凭证”是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专用凭证,可以存取现金,也可以办理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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