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内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处理,防范和控制支付结算风险,满足社会公众高效、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需求,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资源共享,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资金转账及现金存取款业务。
个人存款账户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储蓄存折和借记卡账户。
第三条 通存通兑业务只对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山东省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第四条 通存通兑业务遵循资金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通存时资金实时存入收款人账户,通兑时实时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定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代理行与开户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行是指受理客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商业银行,开户行是指为客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通存通兑业务分为通存业务、通兑业务及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具体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存、取款和转账业务;活期储蓄存折现金存、取款业务;借记卡的现金存、取款和转账业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储蓄存折及借记卡账户信息查询等。
第八条 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支持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