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异常交易、重大交易纠纷等,要于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各分支机构依法对辖内金融机构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05]264号)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有权对辖内金融机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依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辖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暂停直至取消其债券交易资格:
(一)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二)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三)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四)恶意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
(五)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六)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
(七)其他违反人民银行债券市场业务管理有关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依据《
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辖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总行暂停直至取消结算代理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