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金融业务范围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五)内部治理结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说明;
(六)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包括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
(七)有关重大事项说明(有关违法违规、行政诉讼案件等事项);
(八)申请前两年监管部门出具的年度监管意见(复印件);
(九)《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的签署文件;
(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具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格。
第九条 金融机构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结算代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与委托人签订的结算代理协议经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转报济南分行备案。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于取得或取消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债券承销团成员、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等特殊资质后5个工作日内,经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转报济南分行备案。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后,出现以下情形的,需于收到监管部门批准文件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重新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机构所在地;
(四)机构重组;
(五)债券托管账户类型变更,或变更债券结算代理人。
第十二条 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金融机构,如需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账户,可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在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备案。
第三章 交易与结算
第十三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交易的债券为: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