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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办法(暂行)

山东省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各种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山东省内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进入或退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五条 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非金融机构只能通过委托结算代理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第六条 辖内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经上级行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

  (二)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债券投资业务;

  (三)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四)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并经审核合格后,按规定办理交易联网手续和债券托管账户的开户手续;也可以通过结算代理人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第八条 各金融机构办理联网和开户手续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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