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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办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通知

  (四)加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各高校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防范贷款风险,经办金融机构要收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借款人和贷款支持学生的名单,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媒体上公布违约信息。

  (五)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山东省省级管辖分行,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接文后,要尽快做好政策宣传与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该项业务顺利开展。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接文后,请转发至辖区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

  高等学校与各国有商业银行合作开展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证办发[2001]59号)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51号》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办发[2004]51号》文件为准。

  本通知适用于财政拨款的高校。行业办学、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学生贷款贴息由高校举办单位负责承担。

  附件:1、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习证明

  2-1、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

  2-2、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

  3-1、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表(略)

  3-2、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表(略)

  4、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分类统计表(略)

  5、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附件1:
  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习证明

  我校(院)    级           系(专业)学生  号      ),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一般),曾获得      奖励,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每学年学费元、住宿费    元。该生家庭经济困难,在学校没有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请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将贷款汇至我校(院)学费收缴帐户(开户银行:         ,帐号:            )。我校(院)        (部门)具体负责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1:
  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
  (     年第     季度 )

  填报机构(盖章):

项  目

贷款余额(万元)

本季结息额(万元)

本季贴息额(万元)

贴息资金拨付帐户

1年以下(含1年)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1-3年(含3年)

3-5年(含5年)

5年以上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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