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省级财政拨款高校贴息程序。金融机构将《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见附件2-1)、《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表》(见附件3-1)报送山东省教育厅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下同)。由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送省财政厅核定。财政部门根据困难学生人数、贷款标准以及贴息进度对贷款贴息所需资金做出预算安排,省级财政负责的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给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将贴息拨付各有关金融机构。
2、市级财政拨款高校贷款贴息程序。金融机构将《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见附件2-2)、《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表》(见3-2)报送有关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送财政局核定。市级财政的贴息资金拨付办法由市确定。
(七)税务政策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帐,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销;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予以免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地通知》(银发[2001]245号)。
三、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保障措施
(一)各高校要确定专门机构,把培育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积极协助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贷后跟踪催收等工作,打击制止各种恶意逃废债行为。各高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应注明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的数额、开户行和帐号。学生在当地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后,报到(或注册)时将经办金融机构开出的汇票交给学校,以避免出现学生在户籍和学校所在地双重贷款的情况。学生出现中途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变动时,所在学校应立即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及时停止贷款发放,并协助经办金融机构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高等学校收到学生交来的汇票,办理入学手续,同时按照生源地贷款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及时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或各市教育局。
(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或市教育局收到各有关金融机构和高等院校报送的资料后,及时审核汇总报送各级财政部门。
(三)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尽快制定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规程;及时统计其分支机构办理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初审并汇总后报送省市有关部门,并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金融机构;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追究经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业务经办金融机构具体审核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开具汇票,并在汇票备注中注明“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同时提供附件4中的相关信息,连同汇票交学生带回学校;统计、汇总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资料应当和贴息资金申请,及时向统计机构办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