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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加快业务创新步伐,积极提升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水平

  积极进行信贷产品创新,满足不同类型中小企业个性化的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大力发展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贸易融资等业务品种。对信誉好的中小企业可给予公开授信,适度发放信用贷款。积极发放过桥贷款,支持中小企业通过重组并购等形式做精、做强。大力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支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和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要积极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开户、结算、汇兑、代理等日常业务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信息资源优势,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帮助中小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由单一的贷款支持向综合性金融服务转变。

  适应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各金融机构要依据中小企业不同的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和资金需求,合理调整期限结构,防止脱离中小企业的生产和流通实际需要,人为地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增加中小企业的利息负担和贷款难度。要适应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尽量满足其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不得设置最低贷款额度等限制性措施。

  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充分利用风险溢价机制,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对信誉等级高的中小企业,减少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实行灵活的计结息政策,经双方协商同意,允许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调整利率浮动标准和计结息方式,以适应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减轻其财务压力。

  大力发展票据市场,鼓励中小企业收受、签发商业票据。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指导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试办商业承兑汇票,鼓励大企业多为配套的中小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缓解配套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对中小企业持有的商业票据,金融机构要优先办理贴现,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人民银行要给予充足的再贴现支持。

  四、继续深化金融改革,不断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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