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支持涉外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各市中心支局,济南市各县(市)支局,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济南市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驻山东省管辖公司: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管理,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同时把握重要战略机遇,促进全省涉外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进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积极推动贸易便利化
(一)加快实施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积极构建便利高效的贸易外汇管理体系。改变传统的进出口核销管理模式,在确保贸易真实性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手续,逐步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具体的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重点监管转变。新政实施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不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具体的核销手续。
(二)积极推进企业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的脱钩管理,最大限度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便利。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后,外汇局将积极与税务部门协商,适时取消企业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的挂钩限制,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大多数企业不需要办理核销手续即可申请出口退税,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使用效率。
(三)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模式,简化来料加工超比例收结汇联网核查手续。在企业确已出口,但因纸质报关单传递时滞造成待核查账户资金无法结汇或划出时,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联即可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的结汇或划出手续,加快企业资金收结汇速度。
二、改善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切实满足市场主体的贸易融资需求
(一)调高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和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便利企业进出口资金融通。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