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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对信誉好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可给予公开授信,适度发放信用贷款,满足正常、合理的资金和服务需求。对发展初期的中小型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性租赁或承包与贷款相融合的“捆绑式”金融服务,鼓励其承包、租赁中小金融机构的抵贷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于缺少有效资产的民营企业,可对其发放以合法有效的有价单证、依法可转让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进行质押的质押贷款。

  (二)对科技型民营企业要提升服务层次,允许以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获得贷款融资;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积极提供外汇贷款、打包贷款、押汇开证、授信、保理、保兑等一揽子金融服务。

  (三)对农业产业化龙头民营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要持续加大信贷投入,特别是农村信用联社,要积极利用自筹资金和支农再贷款加大扶持力度,带动农副产品种养殖基地的建设。

  (四)对城乡批发市场中的个体和私营业主,要突出流通特色,发放“短、频、少”的贷款。对有固定店面、摊位的个体工商户正常的小额资金需求,在进行适当的信用评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试办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五)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要积极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同时继续探索开办创业贷款、开业贷款等贷款种类。

  (六)要积极指导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试办商业承兑汇票,鼓励大企业多为配套的民营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票据银行敞开给予贴现、再贴现。在办理承兑、信用证等业务时,原则上对信用评级达到AA级以上的民营企业保证金比例不超过70%。充分利用风险溢价和利率定价机制,按照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对民营企业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对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民营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不上浮或适当下浮,原则上上浮幅度不超过50%;经双方协商同意,允许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利率浮动标准。

  四、加快担保制度建设,有效解决民营企业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

  要针对民营经济的产权性质和业务特点,采取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努力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财政拨款、国有资产划拨、民营企业出资入股、社会捐赠等方式,建立省、市、县、乡(镇)四级信用担保体系,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的沟通和协作,合理签订合作协议和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并在企业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实行协调联动、同步考察。金融部门要积极帮助担保机构多方位运作担保基金,实现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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