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3号)及《补充规定》(鲁发〔2003〕14号),改善金融服务,加大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山东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民营经济能够迅速把握市场变化、适应市场需求,往往成为新兴产业和行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的推动力量,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有利于推进市场竞争,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增长,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同时,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拓宽就业渠道、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确保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各金融机构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银行加强与民营经济合作的重要意义。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宪法的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地方民营经济发展。转变经济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因此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既是执行稳健货币政策、促进经济金融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控制市场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实力的重要途径。
二、努力完善信贷服务手段和功能,增强信贷服务功能
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正确处理好支持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支持民营经济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增加信贷投放与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关系,积极进行制度和业务创新,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一)建立和完善适应中小及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信贷管理制度。要改进授权授信管理,适当下放流动资金贷款权,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要积极改进资信评估方式,在评信指标的设置上要充分考虑到民营企业的特点,定性和定量兼顾,突出对企业主的信用评价和所处经济、信用环境评价。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时间。在本级授权范围内,对民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要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营企业的贷款,自企业申请日到贷款实际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固定资产贷款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及时确定对中小及民营企业的授信额度。在信贷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适度增加信用贷款。落实和追究不良贷款的形成责任,要客观分析,实事求是,不能因贷款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不同,追究责任有轻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