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通高校贷款信息沟通渠道。各级人民银行要联合教育、财政等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和高校,设立高校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工作合力,建立对存量高校贷款的联合监测机制,完善监测办法,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对于数额较大新增高校贷款,可以采取银团贷款等联合授信的方式,增强金融机构对高校借款行为的约束能力,实现银校共赢。各级人民银行要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设立高校贷款信息发布专栏,为金融机构全面掌握高校信息提供便利,防止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多头授信、重复授信现象的发生,实现高校贷款的科学管理。
支持高校走多元化办学的路子。各金融机构要利用信息、资源、人才优势,支持高校多元化办学,拓宽高校特别是民办高校资金来源渠道,支持高校吸引民间资本、外资、社会资本进入,通过向社会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教育基金,满足高校合理资金需求,减轻高校对银行信贷资金的过分依赖。
二、落实扶持政策,推动全省助学贷款工作再上新台阶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人民银行总行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分别制定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241号,见附件一)和《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和建立健全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明确职责,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真正做到关爱贫困学生,支持国家人才培养,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
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助学贷款政策。目前我省已将国家和省正式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部门和企业办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范围(不含高校二级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高收费专业学生)。农村信用社要认真落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切实做好我省地方高校助学贷款工作;中国银行要继续做好部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继续做好商业性助学贷款工作,形成互为补充的、完善的助学贷款资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