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银保合作,促进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带动涉农保险业务的开展,重点助推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保险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框架。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要充分利用基层网点多的优势,积极代理保险业务,拓宽农村保险销售渠道,提高农村保险覆盖面。
推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多种所有制类型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农业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为农村经营户提供贷款担保。各金融机构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承担比例,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作机制,发挥担保基金的放大功能,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规范发展民间借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只贷不存的小额农贷组织,组建多种形式的社区银行,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
改善支付结算体系,增强服务“三农”的功能。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快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提高电子化和票据化程度。要支持农村信用社接入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扩大同城票据交换范围,覆盖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发卡机构要加紧改造计费系统,尽快加入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行列,增强银行卡服务功能。大力支持城乡支付结算创新,积极探索开发和推广适合农村、农民实际需要的支付结算服务品种。要在农村地区引导和推广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培养农村地区的非现金支付习惯。完善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制,畅通农村金融机构汇路。
加强外汇业务服务,支持外向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各金融机构要加快外汇避险工具的创新,为企业提供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等规避汇率风险的金融工具。
三、调整信贷投放重点,增强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效果
积极改进农户贷款模式,扩大贷款支持范围。国家开发银行要充分利用工、青、妇等社会组织的力量,总结和推广“青年农民青春创业项目”模式。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创新农户贷款方式,逐步完善贷款定价机制,合理确定利率上浮幅度,着重解决农民贷款成本高、难度大的问题,确保将60%以上的新增贷款用于支持农户。对经营稳健、信誉良好的老贷款户,可在一定额度内积极试办信用贷款。继续完善农户联户联保贷款,开发信用村“大联保体”担保模式,建设箱式信用共同体、伞式信用共同体,争取2007年末农户联保贷款占农业贷款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向种养大户、订单农户、进城务工经商农户和小型加工户等延伸,向现代种植业、养殖业、农机具、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个体私营经济等延伸。开发符合农村、农民实际的消费信贷品种,支持农村居民适度扩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