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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全面推动山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更新观念,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山东省各金融机构立足全省“三农”经济发展和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货币信贷政策,不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在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各金融机构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安排部署上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金融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力度,实现金融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上的新突破。

  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升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水平

  各金融机构要发挥各自业务优势,找准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各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先导作用,根据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的信贷资金投入。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要坚持商业化改革方向,发挥农村金融主渠道作用,使经营决策和金融服务更加贴近“三农”,支持农村产业升级和农业产业化发展。

  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要继续深化改革,办成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约束机制强、财务可持续发展、坚持商业性原则、服务于乡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金融支农主力军作用,重点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满足新农村建设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邮政储蓄机构要按照商业化原则,在积极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基础上,不断扩大邮储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加强与农村信用社的沟通协调,采取签订大额协议存款等方式,将邮政储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不断完善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支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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