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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支持工作的意见


  严格控制对限制类投资项目的信贷投入。对属于限制类的投资项目,要区别对待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对于限制类的增量项目,不提供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存量项目,若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可按照信贷原则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以推动企业、产业结构优化。

  坚决实行对淘汰类项目的信贷退出政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6号),“十一五”期间全省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13大类、105项;淘汰落后产品4大类、15项。各金融机构要从防范信贷风险的角度,停止对淘汰类项目各类形式的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和保全已发放的贷款,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综合衡量对允许类项目的信贷支持。对不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允许类项目,各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对于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2007年度第二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鲁政字〔2007〕107号,附件二)中通报的部分超标排污企业,虽属允许类项目,各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查时要采取更加审慎的措施,谨慎介入。

  三、加快业务创新步伐,全面提升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水平

  进一步加强节能环保领域信贷授信管理。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环保政策,严格授权授信管理,将环保评估的审批文件、企业环保信息作为信贷授信的重要依据。对于环境友好、通过环保认证或者获得环保奖励的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并在授信额度、利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适当下放对节能环保企业、项目的信贷审批权限,同时对贷款实行差别定价,加大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

  积极进行信贷产品创新,满足节能环保企业个性化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的特点,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大力发展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贸易融资等业务品种。对信誉好的节能环保企业可给予公开授信,适度发放信用贷款。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金融机构间要加强合作,通过联合贷款、转贷款等多种合作方式,为起步资金大、项目回收期长的重点节能环保项目提供全程的金融服务,并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信贷需求提供不同的信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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