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苏州市百佳民营企业”的通知
各市、区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三创”精神,通过表彰先进和树立典型,进一步营造促进民营经济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良好氛围,市委、市政府将于一月下旬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部署2008年的民营经济工作,总结交流经验,继续表彰“苏州市百佳民营企业”、“苏州市十佳民营企业家”等先进单位和个人。现就“苏州市百佳民营企业”的申报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1、请各市、区科技局负责“苏州市百佳民营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本次申报按照各地经确认备案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比例分配推荐名额,张家港市、常熟市各18家;昆山市、吴江市、高新区各10家;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太仓市各8家;沧浪区、金阊区、平江区各2家。
2、申报企业的条件:
(1)申报企业应该在本市依法设立,注册资本由国内自然人出资或国内自然人控股的企业,或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2)申报企业应该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3)2007年的营业收入超亿元,纳税总额在500万以上。
(4)在连续两年内有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安全和重大污染事故、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能申报。其中,列入市重点用能审计名单(苏府〔2007〕194号文件)的企业,如尚未完成能源审计工作的,必须出具能源审计计划承诺书后方能参评。
(5)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自我评分表》。
3、申报材料为A4纸质,按封面、自我评分表、企业介绍和相应的佐证材料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由各市区科技局审核汇总后于2008年1月11日前上报苏州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会,地址:胥江路471号,联系人:薛元生,电话:68221861。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本发送到xys06@126.com。
4、市科技局会同市质监局根据《苏州市百佳民营企业评选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按得分次序前50名提出推荐名单。
附件:企业自我评分表及审核汇总表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08年1月3日
附件
企业自我评分表
内容
| 记分办法
| 自我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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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
|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计60分;获省级科技进步奖计40分;同一项目同时获国家、省级奖的只按国家奖计分。(获奖时间为近3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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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
| 获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计40分;获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计20分;同一企业同时获国家、省级的,只按国家级计分。(在证书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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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产品
| 拥有国家名牌产品,每个计20分;拥有省级名牌产品,每个计10分;同一产品同是国家、省名牌产品的,只按国家名牌计分;最高计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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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 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件计20分;拥有省级著名商标,每件计10分;拥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计20分;最高计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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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 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每项计30分;拥有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10分;拥有国外发明专利,每项计40分;拥有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20分;最高计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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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制定国际标准的,每个计40分;制定国家标准的,每个计20分;相关联的标准按一个计;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每个计10分;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每个计60分;承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每个计30分;承担国内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每个计20分;承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每个计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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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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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科技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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