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需补压、加压的小区,在上述水损分摊基础上,允许加收补压、加压所耗电费。
8%的水损为最高控制线。小区实际水损低于8%的,按实际数计算;高于8%的,按8%计算,超出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消化。单位、家属楼及实行物业管理的写字楼等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水价计价方式的相关规定。
对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自来水的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量以内按本次调整后的分类水价执行,即按标准水价执行。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30%以下的,按标准水价的1倍计收;超过计划用水量30%(含30%)-60%(含60%)的,按标准水价的2倍计收;超过计划用水量60%以上的按标准水价的3倍计收。
2、自来水管网未到达的区域,自备井(含地热井)的非居民用水户,按计划用水量取水的,执行现行的水资源费标准。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含20%)的,按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计征;超计划取水量在20-40%(含40%)的,按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计征;超计划取水量在40%以上的,按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计征。自来水管网已到达的区域,自备井(含地热井)的非居民用水的水资源费在上述定额标准基础上加倍收取。
3、非居民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市市政委、水务、价格部门根据《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陕政发[2004]18号),并参照用水户近三年的实际用水量合理确定。自来水公司根据用户的用水计划和实际用水情况,按照上述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和具体水价,并负责代收代缴。自备井取水量的超额加价标准由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超额加价收入纳入财政城建资金专户管理,财政、价格、市政、水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
4、为减轻企业负担,政府在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政府性收费时,对因破产倒闭及不可抗拒原因拖欠水费的用水户,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确实无法收回的水费不计征政府性费用。
5、根据《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管网接口、维修、计量器具的安装等重要原材料、设施等费用的价格标准,必须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向社会公示,提高收费透明度。
三、加快推进住宅用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工作
根据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96号),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已建成住宅改造分类实施,具体办法和价格问题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