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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
(市物函〔2007〕80号)


市市政委、市水务局: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价函[2006]187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城市供水价格
  1、石头河向我市供水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55元调至0.60元,结算地点为黑河汇流地。
  2、黑河引水工程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70元调至0.75元,结算地点为黑河、自来水公司双方认可的计量水表。
  3、自来水输配水价格平均每立方米由1.45元调至1.60元,提高0.15元。其中0.06元用于消化原水价格上涨造成的原材料成本增加,满足企业自身发展和下一步改制的需要;0.09元作为户表改造资金,加上原有的0.07元,共计0.16元,从2007年4月1日起,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市财政管理,专门用于水表户外计量改造所发生的费用。自来水公司每年应将其收、支情况向市价格、市政部门报告。
  4、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20元调到0.3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阎良区用水以市政府会议纪要为准)。
  5、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平均由0.56元调至0.80元,提高 0.24元。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缴纳污水处理费为0.65元,其他类用水为0.9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企业自备水源污水排放到城市公共管网的,比照自来水交纳污水处理费;直接排向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交排污费。
  6、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精神,取消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平均每立方米0.09元)。
  7、在水价中开征价格调节基金每立方米0.10元,主要用于市政府对价格突发事件的经济调控。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8、除消防用水外,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行业一律实行用水计量计价收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调整后用户分类价格见附表。
  9、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自来水公司抄表、收费到户的,每立方米2.90元;未抄收到户的分两种情况:
  (1)自来水正常压力能直供到户的小区,在每立方米2.90元基础上另加不超过8%的水量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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