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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南府办[2005]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南发[2003]9号)文件精神,促使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化,现将对我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补贴的范围和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就业方式就业的人员,包括独立的劳务小时工、临时摊贩、陪护工和其他零星独立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补贴的范围为:

  (一)持有南宁市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男年满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至55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持原南宁地区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中已划归南宁市管理的,不含中区直企业)。

  (二)自愿接受各城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并承诺服从街道社区为其安排的灵活就业岗位的人员;或在社区非正规就业组织就业的人员;或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三)原已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享受医疗保险补贴待遇的人员。
  不属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已在政府开发(含城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岗的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期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从文件下发的第2个月开始,暂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资金来源和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拨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8%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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