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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一)除破产关闭企业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的、长期停产半停产的以及在结构调整中出现较多冗员无岗位安排确需批量裁减人员的企业,必须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出裁减人员方案,落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资金来源,并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企业应将工会或全体职工通过的裁减人员方案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二)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达到2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对于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规定医疗期未满的患病或负伤职工,现役军人配偶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职工,企业不得裁减。

  三、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科学安排、统筹规划,避免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内,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的数量过于集中。在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职工安置方案,财政部门负责审查安置职工所需资金是否能及时足额到位,并报市(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企业改革办公室批准。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等相关服务,做好善后工作。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四、做好失业保险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失业保险应在扩大保障范围方面有新的突破,重点抓好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扩面工作。探索建立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机制。依法征收失业保险费,规范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双重功能,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保尽保,并免费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进行技能培训。要以市场为导向,开设新的技能培训项目,使失业人员尽快掌握新的技能,实现再就业。做好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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