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府办〔2005〕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失业调控工作,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办〔2004〕205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性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和努力工作下,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镇登记失业率近年来一直控制在4%以内。但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看,我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失业调控的工作任务依然繁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性。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通过发展经济,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同时要从产生失业的源头抓起,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有效调控失业,控制失业人员总量过快增长。这对于稳定就业局势,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南发〔2003〕9号)等文件的要求,各企业在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裁减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严禁企业随意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