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5]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六日
南宁市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规范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补交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变更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建设条件、使用年限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前后出让金的差价。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工作。
行政监察、建设、规划、房产、发改委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做好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相关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情形之一的,应当补交出让金:
(一)变更已出让国有土地的用途。指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或其他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包括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变更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