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珠海中支”)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有效保管和利用政务公开档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9〕13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中支的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档案是指本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是本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珠海中支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档案资料移交前的管理工作。珠海中支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保证政务公开档案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防止政务公开档案损毁、散失、泄密,并接受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严守档案秘密。
第二章 政务公开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六条 政务公开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通知和意见等文件材料;
(二)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发布的需要本单位执行的有关政务公开的重要文件材料;
(三)本单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规定、办法和通知等文件材料;
(四)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和批示等材料;
(五)本单位在办理政务公开事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工作总结和报告、信息、签报和会议纪要等材料;
(六)政务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受理、办理和答复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