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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代理银行每月2日前向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市财政局和各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月的财政支出月报表,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农业支出、林业支出、城市维护费、科技三项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报。

  第四十六条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与市财政局、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市财政局、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每日向市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库存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

  (二)代理银行每月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和市财政局报送上月的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附件5),核对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

  (三)代理银行每月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月度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遵守结算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清算业务,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的收款人不符,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市财政局承担。

  第四十九条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承担。

  第五十条 因《××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填写有误、《××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的金额不一致,导致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未能及时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

  第五十一条 因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账户开设、变更与撤销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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