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
第三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预算单位特设专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
第三十三条 单笔支付金额达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代理银行可在营业日15:00之前与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进行实时清算。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须向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印鉴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作为国库处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向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营业部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营业部印鉴的《××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作为营业部办理财政性资金退划国库单一账户的合法依据。
代理银行同时根据实际已支付或退划的财政性资金,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4),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前,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从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营业部提回,分别划往并结平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六条 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一并提交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
(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收到《××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后,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全、准确,若有误,则退回;
2、《××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