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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一)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等相符后,立即办理支付。

  属于系统内支付的,同城实现实时、异地在两小时之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属于跨系统支付的,同城支付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提出;异地支付通过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电子联行系统,在电子联行系统运行时间内划出。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回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市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按代理银行划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二)代理银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到相关的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内,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四)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审核有关内容外,还需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支付结算凭证和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填写内容是否相符,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

  2、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市财政局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具体划转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五)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或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

第二节 清  算

  第三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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