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加盖市财政局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向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二条 在深圳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市财政局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以电子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电子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以电子方式传递至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各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4:00(含)之前收到的市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汇出;在营业日14:00之后收到的,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前汇出。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将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汇总开具《××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于当日汇出。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15:00之前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提交至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提交至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营业部。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在营业日15:00(含)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应在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清算账户;15:00之后收到,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及时划出。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营业部在营业日15:00之前收到的代理银行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在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划往国库单一账户;在16:00之前收到的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须及时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