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营业部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给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作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给市财政局国库处作回单。
第十六条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2),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营业部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收款通知,给市财政局国库处作回单。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 付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付结算凭证,并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附件。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向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向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根据支付和清算业务需要,市财政局同时向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供),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加盖市财政局预留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印鉴,作为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