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四)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银行一级法人机构或分行,代表本系统与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 账 户 与 凭 证
第十条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市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市财政局须向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市财政局开设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户时,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市财政局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印鉴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备案。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备案。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因特殊原因,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中工资分户账在每月20日前可暂时保留贷方余额,该分户其他日期和其他分户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市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现金。特设专户如需提现,须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