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深圳市本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与市财政局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 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