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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罗湖支库电话、传真或网上银行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根据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收应征凭证,分税种、分纳税人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入库。缴款书中,缴款单位(人)代码和全称为纳税人的代码和全称,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渡支行”,账号为“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缴款书应加盖“征税专用章”,缴款单位(人)及经办人无需盖章。

  第十条 罗湖支库对收到的缴款书进行审验确定无误后,将“待缴库税款”专户相应待缴税款划至国家金库深圳市分库。在缴款书回执联加盖业务转讫章,在收据联加盖国库业务专用章,连同报查联转税务机关,其余联次作记账凭证。税务机关将回执联、报查联作税收会计凭证,将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待缴库税款备查账(附表1)、票据登记簿(附表2)。

  待缴库税款备查账以银行收账回单为收入凭证,以缴款书的报查联为付出凭证,序时、逐笔反映待缴库税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税务机关应定期与罗湖支库对账。

  税务机关应序时、逐笔登记票据登记簿,全程反映票据的收到、处理等情况。对资金未能及时到账的票据,税务机关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处理。

  第十二条 月度终了,罗湖支库按税务机关编制待缴库税款专户及分账户的对账单(附表3)并附上账户的月结清单,与税务机关进行账务核对;税务机关收到对账单后,于3日内向罗湖支库返回对账回单,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作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罗湖支库应于每半年后5日内将待缴库税款的收缴信息报分库,由分库转交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待缴库税款”专户的年末余额为零。在年终5日前,“待缴库税款”专户仍有账面余额的,罗湖支库应打印专户分户账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于收到专户分户账的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按账面余额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对于年终5日内收到的款项,罗湖支库、税务机关应及时联系,在年终日结账前扫数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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