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为了便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对辖属各税收征收机构待缴库税款的管理,确保税款收缴、入库账务清晰和及时缴库,罗湖支库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设立辖属各税收征收机构明细账,将收到纳税人待缴库税款与各税收征收机构核对相符后,当天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专户。“待缴库税款”专户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其借方发生额只能为缴库数额;如发生纳税人多缴税款,应全额缴入国库,多缴部分按现行有关税收退库管理规定直接从国库退给纳税人。
第七条 对通过“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纳的款项,按不同的资金结算方式分别处理:
(一)对于异地采用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待缴库税款”专户,在汇款凭证“收款人全称”栏填写国家金库深圳市罗湖区代理支库,“汇款人全称”栏填写汇款人名称,“汇款用途”栏内必须注明“XX(纳税人)缴纳XX(税务机关)税款”的字样。罗湖支库与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入“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对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将税款汇至罗湖支库代理银行办理结汇,“汇款摘要”栏内必须注明“XX(纳税人)缴纳XX(税务机关)税款”的字样。银行收款当天办理结汇并与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将税款划入“待缴库税款”专户。
(三)对税务机关或纳税人通过支票、本票、银行汇票方式缴纳税款的,罗湖支库收到票据和进账单(进账单备注栏内必须注明“XX(纳税人)缴纳XX(税务机关)税款”的字样)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1.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审核相关内容后予以入账处理;
2.按照深圳市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规定向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提出票据进行交换。如约时或隔场退票、票据不能解付,将退回的票据退税务机关或持票人;如约时或隔场无退票,作入账处理。
3.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票据托收业务的,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罗湖支库在收到待缴库税款,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将税款相关信息通过电话、传真或网上银行通知相应税务机关,税款相关信息包括付款人、收款人、纳税人、原币金额、结汇汇率、结汇后的人民币金额等,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即时入“待缴库税款”专户。同时,罗湖支库根据与税务机关的约定,定期将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收账回单通过银雁公司送至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