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保障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待缴库税款收缴业务由国家金库深圳市罗湖区代理支库(代理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渡支行,以下简称“罗湖支库”)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所辖各征收机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及所辖各区地方税务局。
第四条 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具体内容包括:
(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
(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
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和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
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收的纳税人涉税资金中需要缴库的款项;
3.纳税人的资金被冻结或银行账户被撤销,用第三方支付给纳税人的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缴纳税款的款项。
(三)其他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不能直接缴库的款项。
第五条 罗湖支库根据银发〔2005〕387号文规定,分别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待结算财政款”科目下各开立一个“待缴库税款”专户,用于核算待缴库税款。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代缴库税款专户为:“账户名称:待缴库税款,账号:819808206108535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渡支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代缴库税款专户为:“账户名称:待缴库税款,账号:819808141308535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渡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