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财务资料评比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财务资料汇审编报工作的质量,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更准确地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会计财务信息,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的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各国内银行、各外资银行深圳分行及外资银行在深圳设立的法人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不适用于外资银行深圳代表处。
第三条 在深圳新设立分行(或子行)的银行,该分行(或子行)应于成立后2个月内向我行会计财务处报送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并从开始经营当月起开始报送会计财务资料;银行撤销其在深圳的分行(或子行)或将深圳分行(或子行)变更为深圳代表处的,该分行(或子行)从撤销或变更之日起停止报送会计财务资料。
第四条 发生收购、兼并、分立的银行,在收购、兼并及分立期间仍然以原单位作为会计财务资料的报送主体,从收购、兼并及分立完成之日起,按照新的会计主体报送会计财务资料。
第五条 在深圳地区设有独立法人的外资银行,由该独立法人的外资银行作为报送主体,负责报送该银行深圳地区汇总的会计财务资料。
在深圳地区设有多个分行而没有独立法人的外资银行,由外资银行明确其中一家分行作为报送主体,负责报送该银行深圳地区汇总的会计财务资料。
第六条 各银行应向我行会计财务处报送的会计财务资料包括:月度会计报表、年度预计利润统计表、年度基本情况统计表、年度会计决算资料、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以及我行会计财务处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
第七条 各银行应于每月月度终了后10日内(遇“五一”、“国庆”、“春节”等长假顺延3个工作日,其他节假日顺延1个工作日)向我行会计财务处报送月度会计报表,并于次年度4月底之前报送年度会计决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