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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县区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县区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南府办〔2004〕2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所辖县区的信息化建设是南宁市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数字南宁”的决定》(南发〔2002〕11号)文件精神,落实《南宁市“十五”信息化发展规划》(南府办〔2002〕116号),加快南宁市信息化建设整体步伐,根据《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04〕7号),现对推进南宁市县区信息化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县区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县区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遵循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信息化建设指导方针,围绕我市“十五”信息化发展规划,以“标准统一、条块协调、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宗旨,以网络为基础,以应用为重点,以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利用为核心,以信息化软环境为保障,大力促进信息技术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人民日常生活等各个领域的应用,提升辖区管理、生产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建设,加快社会发展。
  县区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原则。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牵头,充分发挥政府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组织推进、统一标准、政策导向等作用,通过政务信息化和行业信息化试点,带动全社会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来加快信息化建设。
  全面规划、重点突破原则。各县区要按照全市信息化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县区现有的信息化基础条件以及发展战略,对县区的信息化建设进行全面规划,实现与市信息化总体规划的衔接,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在抓好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注重信息化的推广应用,以应用和需求带动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促进县区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分级负责、整合发展原则。加强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各县区信息化管理部门的联系,发挥各自优势,分级负责建设县区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有效整合和充分共享各县区的信息资源,以发挥其整体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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