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项专题调研应按规定要求命名。上报文件命名格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扣1分。
(二)数据质量考核30分
金融机构上报数据每错报、缺报、漏报一个数据扣1分。
(三)内容质量考核50分
1、优(41-50分)。分析观点明确,结构清晰,能紧密结合调查内容反映金融运行特点和银行业经营中突出问题和具体案例,较好地为货币政策提供及时、准确信息支持。
2、好(21-40分)。观点阐述明确,重点突出,能结合调查内容反映金融运行特点和银行业经营中突出问题。
3、一般(11-20分)。分析内容简单,但也能反映一些经济及金融运行中问题。
4、差(1-10分)。分析内容简单,重点不突出,仅是罗列数字。
第六章 统计管理及其他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并健全金融统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建立金融统计管理制度、统计工作人员和设备配备、统计检查、统计资料管理等情况的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 考核评比总成绩为100分,考核内容及评比标准如下:
1、建立金融统计管理制度,并以行发文形式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统计研究处备案;统计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专职统计人员名单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统计研究处备案,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备。(20分)
2、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执行A、B角岗位制度;统计人员应具有必要的统计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30分)
3、配备专门计算机和必要的网络设备。(10分)
4、每半年对金融统计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别于7月末和次年1月末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统计研究处。上报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范围、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取得的效果等。(30分)
5、统计资料管理保管齐全。(10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考核评比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执行的考核评比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对总积分排在前列的金融机构和表现突出的统计人员,我行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总积分排在倒数三名之内的金融机构,我行将展开重点检查,对于存在明显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