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报表报送质量情况考核
第十一条 报表报送质量情况主要考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规定的各种报表。具体包括:1.国内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旬报、月报、季报、季1,外汇信贷旬报、月报、季报、季1,现金月报,累放累收月报,年初月报、季报结转数,其他金融统计报表等;2.外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统计报表。各机构必须按制度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上报各种报表,上报的统计项目数据,要做到不漏报,不错报。各相关项目数据必须保持一致,相关的旬报项目、月报项目与季报项目的数据应核对一致。
第十二条 考核评比总分为100分。考核内容及评比标准如下:
(一)及时性考核40分
1、各种报表应按制度规定时间上报,电子文件的上报时间以当期首次报数的系统记录时间为准;交换、邮寄、传真方式的以收到时间为准。
2、根据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按金融机构迟报时间长短,每次扣1-2分。迟报时间在半天以内的,扣1分,迟报1天扣2分;由于迟报造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上报上级行延误的,加扣2分。
(二)准确性考核40分
1、在制度规定上报时间以前,被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发现有错的,凡错报一个数据扣1分。
2、在制度规定上报时间以后,金融机构原则上不能更改报表数据。确需更改时,经请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同意后方可更改。每更改一次扣2分;被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发现有错后,要求重报数据的,每一次扣3分。
3、上报通讯文件内容、格式、命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1分。
4、由于金融机构上报数据错误造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上报上级行延误或错误的,加扣2分。
(三)完整性考核20分
金融机构上报数据每缺报、漏报一个数据扣1分,由于金融机构上报数据不完整造成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上报上级行延误或错误的,加扣2分。
第四章 统计分析考核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金融统计的动态情况反映和分析。主要内容包括:月报、季报的分析材料,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焦点、新情况、新业务的情况反映,金融统计工作难点反映和统计制度修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