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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深圳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深圳市金融机构统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科学、合理考核金融机构统计工作水平,完善深圳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报送金融统计资料的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局、资产管理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是指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求,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意见,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的总称。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统计研究处是深圳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金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内容和标准本着科学、合理,注重可比性、可计量性和一贯性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评比年度为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

第二章 考核评比内容

  第七条 金融统计考核评比分报表报送质量情况、统计分析、统计专题调研、统计管理及其他工作等四个单项考核评比。

  第八条 根据四个单项考核评比结果,按权重进行加总,评判综合考核成绩。具体公式为:某机构综合考核成绩= ∑(单项权重/100)*该单项目得分。各单项采取扣分制,扣完为止。

  第九条 根据综合考核评比得分,采取排序方式确定综合考核评比结果。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十条 综合考核评比总分为100分,各单项权重为:报表报送质量情况50分;统计分析20分;统计专题调查15分;统计管理及其他工作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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