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细则
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依法对付款人为深圳市银行机构的出票人的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八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依据上述规定对签发空头支票(含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三、处罚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操作流程》(以下简称《操作流程》),并按照《操作流程》实施行政处罚。
四、罚款缴纳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同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协商确定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应当将所收罚款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