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支票的正常流通,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严肃支付结算纪律,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深圳市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名单”是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发布的出票人违规签发支票的记录。
出票人违规签发支票行为包括签发空头支票和签发签章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原则上定期发布“深圳市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名单”,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发布。
“深圳市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名单”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发布。
第四条 出票人违规签发支票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深圳市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名单”:
(一)六个月内签发支票违规行为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二)一年内签发支票违规行为累计五次(含五次)以上者;
(三)逾期不缴纳空头支票罚款者;
(四)违规支票金额巨大,影响特别恶劣者;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深圳市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名单”包括以下信息:
(一)单位出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二)个人出票人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第六条 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发布的“深圳市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名单”,停止向名单上违规人出售支票或停止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停止办理新开户手续。
第七条 “深圳市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名单”上的违规人已交纳罚款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或临时机构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行)可根据缴纳罚款的回执和整改情况办理支票业务,其他开户银行应在该违规人从名单除名后方可向其办理支票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