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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一条 系统运行文档的保管和使用比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须做到:

  (一)指定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建立文档登记薄,保管人员调动时,须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二)文档须妥善保管,做到防盗、防磁、防火、防潮、防蛀;

  (三)对存储介质形式的文档,要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

  (四)严格使用、借用登记,禁止私自或越权复制和外借。

  第四十二条 系统应用软件开发文档保存期限为对应应用软件停止使用后5年;其他运行文档比照同类会计档案确定保存期限。

  第四十三条 废弃或过期的运行文档比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销毁处理。

第十章 故障处理

  第四十四条 系统故障处理应遵循“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

  发生系统故障时,直接参与者应立即向结算中心报告故障情况。

  第四十五条 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

  (一)常规故障是指故障现象和排除方法在现有运行文档中有明确描述的故障;

  (二)非常规故障是指故障现象和排除方法在现有运行文档中没有描述的故障。

  第四十六条 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故障,由系统维护人员按照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非常规故障,操作人员应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示的相关信息,并将故障现象报主管人员,由主管人员视情况逐级上报,同时由系统维护人员对故障进行排除;短时间内不能排除故障的,应请求技术支持或经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八条 系统发生故障时,结算中心可根据故障性质要求参与者配合排除故障。

  第四十九条 故障排除后,结算中心应做好故障现象、故障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并向人行深圳中支提交故障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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