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相关参数、配置信息和各参与者的支付交易、账户信息。

  第三十一条 系统设备因故障需外送维修时,应删除相关数据。

  第三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结算中心确需对后台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的,须经授权,并由两名以上系统维护员共同执行,详细记录操作内容,事后及时进行报告。

第七章 机房管理

  第三十三条 系统机房应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机房的面积、温度、湿度、供电等指标应达到系统设备和运行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结算中心及各直接参与者应制定机房管理制度、门禁系统管理制度和审批登记制度。

  第三十五条 系统机房应保持清洁、整齐、有序,禁止存放与系统运行无关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员不得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以及食品、饮料等物品带入机房,不得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可能影响系统运行的设备。

第八章 设备管理

  第三十七条 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场地设备等。系统设备应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做到定期检查,保证账实相符,禁止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系统设备应按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填写记录,确保在用设备稳定运行,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系统机房应配备专用传真机、专用程控电话、拨号备份线路和专用调制解调器,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九章 文档管理

  第四十条 系统运行文档包括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手册以及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书面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