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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各参与者应根据系统运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

  第九条 岗位人员的变动必须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更改相应用户。

  第十条 结算中心及各参与方应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系统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操作管理

  第十一条 系统后台应根据人行深圳中支的规定设置系统的资金清算场次和时间。各参与者应严格遵守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规定。

  第十二条 系统后台应根据设备存储量和业务需要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

  第十三条 系统运行人员应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准确、完整地记录系统状态,填写系统运行日志。系统运行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结算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监控业务运行、资金清算情况。

  第十五条 直接参与者应加强资金清算风险控制,做好对其在人行深圳中支准备金存款账户的余额管理,保证有充足的资金用于系统的净额清算。因资金不足影响大额支付系统正常运行的,按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结算中心及各参与者应对待办业务事项及时处理,保证在系统进行日切处理前全部处理完成所有待办事项。

  第十七条 结算中心应定期统计并向人行深圳中支上报各类业务的处理情况。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结算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制定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严格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日志,发现系统运行异常时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结算中心对系统主机、网络通信、密押、存储等主要设备的硬件进行升级、更换、维修,或者对软件进行版本升级、配置参数调整的,必须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和稳定,并填写维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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