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及各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系统的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第四条 结算中心负责系统后台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后台)及相关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各直接参与者及特许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
前置机系统(以下简称前台)由参与者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准入和退出
第五条 具有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有办理特定支付业务需要的其他机构,具备参与系统运行的业务及技术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为系统相应的参与者。申请时,应向结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结算中心应在接到申请后进行核验,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加入给予答复。
第六条 参与者主动退出系统运行的,须由所属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向结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经批准后方可退出。
被解散、被宣告破产及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等情形的参与者,结算中心应当停止该参与者的运行。
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深圳中支)认定应当退出系统运行的参与者,人行深圳中支可要求结算中心直接停止该参与者的运行。
第七条 参与者需要变更有关信息的,应向结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由结算中心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并由结算中心将变更信息通知相关各方。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八条 系统后台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