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系统日切完成后,参与者可以继续提交相关的支付业务,系统对接收的业务作为下一工作日业务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轧差净额清算完成后,各参与者根据系统下发的清算报文,核对当日支付业务信息。
核对不符的,各参与者以系统下发的清算报文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系统各参与者的准入、退出及信息变更遵照《
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结算中心和各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参与者和结算中心未按规定处理业务,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参与者应当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的,有关责任方应当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四十六条 系统参与者退出系统运行后,应继续对在参与系统运行过程中的行为负责,参与者被兼并或合并的,其兼并方或新的实体应对系统参与者参与运行的行为及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系统参与者之间在参与系统运行时产生的纠纷,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行深圳中支申请调解。人行深圳中支可将不涉及结算中心的纠纷授权结算中心调解处理。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自知道权益受到侵害时起一年内提出。人行深圳中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参与者通过系统办理支付业务应缴纳汇划费用。系统以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为收费对象,并对收费实行参数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