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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定期贷、借记类业务的回执信息最迟返回时间为业务提出后第二个工作日12:00之前。回执信息最迟返回时间遇法定节假日或系统停运日的顺延。

  第二十四条 收款行收到定期贷记类业务,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贷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内返回回执。到期未返回的,系统作付款成功的交易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付款行收到定期借记类业务,应当根据被扣款人与收费单位事先签订的定期扣款协议办理扣款,并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期满前返回回执。到期未返回的,系统作扣款不成功的交易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时转账业务无需返回回执信息,其他实时贷记类业务、实时借记类业务的接收方应于收到业务后的30秒内返回回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实时贷记类业务(不含实时转账业务)的接收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发起回执信息,系统对该业务做成功交易处理,同时向发起行发起超时报文。

  第二十八条 实时借记类业务的接收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发起回执信息的,系统向付款行发起冲正报文,同时向发起行发起超时报文,取消该笔实时支付业务。

  第二十九条 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和转账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实时借记类业务。

  第三十条 系统参与者应当加强查询查复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法定工作日12:00前,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12:00前予以查复。

  第三十一条 撤销申请只能由业务的发起方发起。普通贷记类业务可以申请整包撤销,也可以申请单笔撤销;定期贷、借记类业务只能申请整包撤销;实时贷、借记类业务只能申请单笔撤销。

  第三十二条 收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对已发出的借记业务需要撤销的,应当通过系统发送撤销申请。已经后台转发的定期借记类业务和已返回借记回执的实时借记类业务,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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