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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一)汇兑;

  (二)委托收款(划回);

  (三)托收承付(划回);

  (四)税款上划业务;

  (五)国库贷记汇划业务;

  (六)人行深圳中支规定的其他普通贷记类业务。

  第十七条 定期贷记类业务,是指付款行或特许参与者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定期贷记类业务的收款行应在轧差净额完成清算的当日完成客户资金入账。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代付工资;

  (二)代付保险金、养老金;

  (三)人行深圳中支规定的其他定期贷记类业务。

  第十八条 定期借记类业务,是指收款行或特许参与者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定期借记类业务的收款行应在轧差净额完成清算的当日完成客户资金入账。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水、电、电话、煤气等公用事业代收费业务;

  (二)人行深圳中支规定的其他定期借记类业务。

  第十九条 实时贷记类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通存业务;

  (二)实时转账业务;

  (三)主动缴费(税)业务;

  (四)人行深圳中支规定的其他实时贷记类业务。

  第二十条 实时借记类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或特许参与者直接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通兑业务;

  (二)企业实时代收业务;

  (三)代理转账业务;

  (四)代理消费业务;

  (五)人行深圳中支规定的其他实时借记类业务。

  第二十一条 系统直接参与者与后台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

  第二十二条 发起定期借记类业务的银行或特许参与者应根据被扣款人与收费单位的定期扣款协议发起业务,不得擅自发起扣款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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